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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5-04-1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
    王XXXX原是XXXX服装公司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2003年5月的一天,老朋友聚会时,得知朋友的儿子所在的XXXXXXXX建筑材料公司急缺一名会计,王XXXX觉得在家闲着,还不如找个力所能及的事做。王XXXX表示愿意干会计这个职位,当时就联系了对方,双方同意。
    同年6月,王XXXX正式到该XXXX建筑材料公司财务部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王XXXX与该XXXX建筑材料公司均未提出续签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他一直在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2004年11月6日,王XXXX到工地给领导送会计报表时摔倒?致使右腓骨骨折,花掉医药费4215元。随后,王XXXX一直要求该XXXX建筑材料公司按工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该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
二、【律师分析】
    王XXXX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XXXX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本案中,王XXXX虽然是退休返聘人员,但退休返聘的因素并不影响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王XXXX虽是退休人员,但他与该XXXX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王XXXX因工摔倒致使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反思社会现象:相关法规不完善
    《劳动法》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从宪法规定看,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法》未禁止50周岁以上公民从事劳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动法》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但现在科技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身体衰老速度也在减缓,事实上,目前中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退休老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的现象越来越多。
    《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超过16周岁的人,都没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行为。
    另外,是否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并不干涉。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就不应作为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衡量标准。年满16周岁的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以便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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