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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会私分公司资产的决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04-11    作者:张静律师
白沙公司系改制企业,有职工25人,其中20人为股东。原告赵某为该公司股东。2009年,白沙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到20人,实到18人。此次股东会讨论通过了“补贴每个股东医疗补贴18588.50元”的提案,16名股东同意该提案并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原告不同意该提案并在会议记录上签署反对意见,他认为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际上是平均分配公司财产,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该行为没有经过全体股东约定。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该决议有效吗?
                                                                            
律师讲法:尽管该决议在形式上合法,但医疗补贴并不属于公司股东依法能够享受的公司红利范围,其做法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超越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范围,应当认定无效。理由如下:
 
    1.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
 
    2.医疗补贴并不属于公司红利。本案中,白沙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每个股东医疗补贴18588.50元”,并不属于股东以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资产收益,而是对公司财产的私分。
 
    现实生活中,以“医疗补贴”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经过企业改制、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内。此种情形不仅侵害了公司职工的财产权益,在很多时候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从股东依法能够享有的资产收益入手,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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