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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产生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5-04-11    作者:王红影律师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管理员工的“法律”,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马虎不得,更不是随意照搬就行的,必须慎重对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说,只要有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据此有效地运营企业,管理员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不管是签订了三年、五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身份都一样,都是企业的员工。只要是员工,就得服从企业的管理,就得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之规定,只要员工的行为符合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包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既然规章制度如此重要,那是不是规定得越多越细越好呢?不尽然,这还得看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员工具体都做什么工作,不能一概而论。但不管什么企业,必须规定的一条就是,员工的那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否则将来企业管理员工将非常困难。很多企业为了有效的管理员工,在规章制度里动辄就对员工罚款或扣工资,比如迟到扣多少工资,缺席罚多少款等,这种规定在2008年之前有其合法性,但随着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20多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115日失效,这些罚款、扣工资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了。


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明确告知员工,否则企业也不能根据规章制度来处罚员工。那怎么才算是告诉员工了?因为发生争议时,员工往往都会说不知道企业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这时就需要企业举证来证明已经告诉员工,如果无法举证,企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制定《员工手册》,让员工签字领取,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另外,还需说明一下的是,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如果就相同事项有不同规定,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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