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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明明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无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4-10 作者:
110网律师
贵院依法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王明明
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明明计算的委托和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指派,辩护人周新律师认真充分阅卷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罪刑法定的意义上说,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来看,其通过“购买-付款”的方式,购买受害人卖家
(
即本案受害人淘宝网络店铺
)1000
份商品,这种行为是严格按照淘宝网的交易机制来进行的,完全符合淘宝网的规则。尽管这种行为利用了淘宝规则制度的漏洞,有可能触发淘宝的降权机制,但淘宝网禁止的是卖家购买自己商品
(如卷
5
第
57
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害人自己给自己好评的虚假交易处置
:2014
年
4
月
16
日发出虚假交易警告,
4
月
20
日要求卖家虚假交易自检、卖家自纠。)
,并没有禁止买家购买卖家商品,更为重要的是,刑法没有规定这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该行为不具有刑法违法性。另一方面,淘宝买家通过“购买-付款”的方式,购买卖家
1
件商品并给予付款,是合法行为,如果认定嫌疑人通过“购买-付款”的方式,购买受害人卖家
1000
件商品并按照卖家商品定价进行付款是犯罪行为,在逻辑上是完全行不通的。
此外,
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嫌疑人的“购买—付款”行为是
受害人卖家
商品搜索降权的唯一原因。
受害人卖家
存在自己刷单的行为,卷
5
第
57
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害人
com
虚假交易处置:
2014
年
4
月
16
日发出虚假交易警告,
4
月
20
日要求卖家虚假交易自检、卖家自纠。因此,在嫌疑人“购买——付款”行为之前,
受害人卖家
就已经存在虚假交易情形。
受害人卖家本次商品搜索
降权是由于自己多次刷单、其他竞争对手刷单等多重因素导致,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嫌疑人“购买——付款”行为是
受害人卖家
商品搜索降权的唯一原因。
二、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卖家交易量的减少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要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是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受害人卖家经营的商品主要针对高校生,其客户来源本身就易受高校论文答辩时间和论文发表安排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故其每月营业额并不固定,营业额降低可能是因为淘宝的降权处理,但也可能是市场环境的波动、经济趋势的影响、论文需求的减少甚至和国内某知名导演的大片上演档期等其他原因有关。因此受害人卖家受到影响的结果本身与犯罪嫌疑人的“购买—付款”行为之间,缺乏必然、封闭的因果关系。
三、
本案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表现为
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任何行为直接破坏
受害人卖家
的生产经营活动,犯罪嫌疑人的“购买——付款”行为并没有直接破坏
受害人卖家
的生产经营工具。
2
、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财产犯罪,其立案标准之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
5000
元以上。这里的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购买受害人卖家大量商品,可能触发淘宝的降权机制,但该行为带来的影响是受害人在淘宝商品搜索的排名,受害人店铺正常经营没有受到影响,也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言。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本意见四中附图逐一详细说明。
四、本案证据不足,江苏瑞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审计报告以受害人卖家降权前十天的平均营业额和降权后的每天营业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受害人卖家每天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以前十天的平均营业额为参数能够成立,那么能否以降权前
100
天,
1000
天、甚至受害人卖家成立至今的平均日营业额为参数呢?显然这样的计算方式是荒谬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还体现在以下几点:
1
、计算损失所依赖的历史销量数据
并不准确,计算损失的方式不符合论文检测行业销售的特点。
A )
受害人卖家
在
4.23
日降权之前,存在刷销量的嫌疑(淘宝官方出具的虚假交易处置说明中有此记录,见下图)。所以其历史销量数据并不真实,存在一定水分,在计算损失的时候不应该包括这些虚假的销量
B
)计算淘宝搜索带来的销量历史数据,所使用的工具存在夸大淘宝搜索销量。论文检测行业的顾客,一般都是边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修改,然后再检测,如此反复直到检测不出抄袭。顾客通过淘宝搜索找到店铺,再次使用的时候就会直接用此链接。证据中其所选择查看类型为“作为首次来源入店”,这种方式意味着,只要第一次是通过淘宝搜索进入店铺的,以后反复再次直接购买,都算是淘宝搜索带来的销量,这样极大地夸大了淘宝搜索带来的销量。
C
)计算淘宝搜索的损失,其所依赖的是量子统计的分析工具,此工具主要是用为经营做分析使用,其所显示的收入,并不是支付宝真正的收入(而
受害人卖家
未提供其支付宝的实际收入),比如其并不包括退款等。
2
、计算损失的方式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论文检测行业销售特点是,临近学校提交检测,就会有大量的顾客需求,否则需求会直线下降,因为论文检测需求主要是来自于学校的硬性规定,不是天然的需求,还有就是越接近周末和假期,检测人数越少,一个星期中每天的销量差异很大。
A
)平均值计算损失,不符合论文检测行业的销售特点。以下截图是淘宝官方提供的顾客搜索关键字的曲线图(网址为
:shu.taobao.com,
打开后输入”论文检测”
,
就会看到
)
,其中很容易看到,
4.23-5.1
期间淘宝平台的用户购买论文检测服务的直线下降,
4.22
日是最高峰,之后需求急剧下降,谷底是
5.1
日。这个图是整个淘宝平台用户购买情况,从中可以看出,
受害人卖家
的降权期间,整个期间属于需求的淡季,所以销量会比较低。而评估报告中,使用的历史销量数据平均的方法,不符合这个行业的需求特点,夸大了损失。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补充侦查报告(宁公雨刑补字【
2014
】第
140
号)认为:“
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5
月
1
日期间的点击量应属于中等偏上,损失计算合情合理。”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 “合情合理”的主观臆断显然是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淘宝指数——市场趋势(见下图)”这是淘宝官网的客观数据,这是最客观反映
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1
日期间的市场行情。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这些客观的证据应当收集而没有收集。
从常理分析来看,
5
月
1
日为五一国际劳动节,众所周知大学生临近放假期间属于一个放松阶段准备回家或出游,这段时间论文检测的点击量“合情和理”应当属于偏低,而不是偏上。
B
)降权只会影响淘宝搜索的展现,一旦解除了降权,则淘宝搜索会立刻展现不存在所谓的恢复期,评估报告中所谓的恢复期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是整个行业的销售低谷,而和降权没有关系。评估报告中所谓恢复期,没有根据,严重的夸大了损失。
C
)降权仅仅会影响淘宝搜索,顾客搜索不到,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直接打开,购买记录,淘宝站外等方式进入店铺,评估报告中仅仅计算了淘宝搜索降低额,但是忽视了同期其他途径带来增长,具体见下面证据截图,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降权期间,虽然淘宝搜索销量下降,但是“直接访问”,“我的淘宝”等都有大幅的提升。评估报告中,仅仅计算淘宝搜索降低额,忽视顾客通过其他途径的增加额,夸大了整体的损失金额。
3
、计算依据不足
首先,作为经济损失计算,应当提供公司财务报表,本案,作为网络交易的经济损失,应当提供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及
受害人卖家
公司(即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其次,
受害人卖家
的经济损失应当为直接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损审核费用
7000
元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计入受害人经济损失。
五、
和“淘宝事件”相比,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2011
年
10
月
11
日晚,数千中小商家通过
YY
语音联系,对韩都衣舍、欧莎、七格格、优衣库等淘宝商城大卖家进行恶意攻击,造成韩都衣舍等商家运输商品、退货处理等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这起恶意攻击引起商务部等中央部门的高度关注,但攻击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没有一个人受到刑法的处理。原因和本案有相似之处,即攻击者的行为是完全依据淘宝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不具有刑法违法性。同理,举重以明轻,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上述中小商家的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标准。
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望贵院给予重复考虑,谢谢。
辩护人: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
周新律师
201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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