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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2年6月15日,农某向谢某借款10万元用于工程投资,借期一年,年息10%,农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交谢某收执。借款期满后,农某因承包的工程未能结算暂时无力偿还,谢某追偿无果。谢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农某夫妻共同债务,遂于2014年3月2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农某及其配偶梁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农某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谢某明知借款用于借款人个人工程投资,与借款人的配偶梁某无关。梁某辩称,其不知道该借款之事,借款与自己无关,借款应由农某一人承担清偿责任。

   【审理】

    经隆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现被告农某夫妇对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异议,虽然他们主张该借款为农某的个人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借条的内容看,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据此,法院认定该借款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农某和梁某共同偿还谢某借款10万元并按年息10%支付利息。

   【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借款是农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其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主张借款系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只需证明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而被告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至少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债权债务有约定债权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显然,本案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只是以债权人明知借款是用于工程投资进行抗辩,而工程投资并不能排除夫妻共同债务,承包工程的收入也未必是夫妻一方的个人所得。隆安县法院认定该借款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农某和梁某共同偿还谢某借款10万元并按年息10%支付利息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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