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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不是坏就是丢 消费者维权有依据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110网律师
    连日来,很多消费者邮寄快递过程中造成物品丢失、损毁的投诉不断发生。随着网络购物的逐渐升温,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月3日,记者对此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人员。
  快递到了不通知 邮递物品损毁多
  家住白云矿区的彭女士最近很闹心,今年3月28日,她在网上购买了一台车载吸尘器,根据物流信息显示,这台车载吸尘器4月1日就已经邮寄到包头,并且当日被派送到白云矿区。当日快递公司通知彭女士取货。4月2日,彭女士的朋友代她去取货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彭女士的货找不到了。4月3日,彭女士再次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表示找到了,让彭女士感到有惊无险。让彭女士困惑的是,同样的一家快递公司,去年10月份同样负责她的一件快递包裹时,因为买的是几袋沧州大枣,快递到了3天无人通知,当她通过物流信息得知已经到货时,到快递公司取货,发现包裹内大部分的沧州大枣都腐烂了。气愤的彭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
  邮寄信用卡丢失 快递公司不赔偿
  家住昆区二旅社附近的市民王先生需要在包头买房,今年1月份在银行办理了贷款。3月28日,他通过物流信息查询到,银行从上海办理的信用卡已经到达包头,但是快递公司并没有通知他去取货。3月29日,王先生到附近的快递公司查询,得知邮寄的信用卡已经丢失。王先生认为,虽然快递并不是他发出的,但是快递公司丢失了他的快递,造成他办理贷款的延误,他多次找快递公司理赔遭遇拒绝。
  与王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市民黄先生。黄先生给花2200元给父亲购买了一部二手的苹果4S手机,2015年3月7日他通过快递公司将这部手机寄给云南老家的父亲,快递费15元。3月14日黄先生的父亲收到了手机,他是在签收后并没有打开包装,过了几天打开包装才发现里面是空的,根本没有手机。黄先生得知此事后立即与快递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快递公司予以赔偿,但快递公司以黄先生的父亲已经签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消协:快递公司有重大故意或过失应该赔偿依据
  4月3日,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消费者彭女士可以到快递公司索赔,如果是快递公司故意造成的损毁,快递没有报价的情况下,要依据物品实际金额赔偿;消费者王先生办理贷款业务,需要先到银行申请补办,如果是由于快递公司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丢失,银行可以与快递公司索赔;消费者黄先生在邮寄手机时并没有保价,所以快递公司只愿意承担三倍邮费即45元的赔偿。但黄先生的邮寄手机时,快递公司的营业场所内并没有提醒消费者邮寄物品应保价的告示,而且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黄先生保价事宜,所以快递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不能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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