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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宪法复习指导: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发布日期:2015-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①事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文件或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③为更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有些国家兼用二者,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事先审查(如对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制)以及事后审查(如对无须经全国人大批准而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法律 敎育 网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①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国家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附带性审查多为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采用。其特点在于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附带性”,即只能对具体案件所涉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审查,而不能脱离案件直接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

  ②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其对有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公民进行宪法控诉,一般说来应在穷尽一切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有效救济时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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