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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比较
发布日期:2015-04-05    作者:110网律师

转化型抢劫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比较
四川大竹李鹰律师
案例:
张三娃深夜盗窃7万元现金,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李二娃。李二娃见张三娃鬼鬼祟祟,形迹可疑,紧拽住张三娃的衣服不放,要张三娃给7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张三娃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李二娃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张三娃乘机离去。关于张三娃伤害李二娃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析:
有人说:“张三娃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这个说法究竟对不对?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了事后抢劫的认定。此时张三娃并不是当场对李二娃实施暴力,也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对李二娃实施暴力,故不构成事后抢劫。所以,上述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图,即防止不法侵害的进行;(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7)必须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本案中李二娃拖拽张三娃,企图侵夺张三娃的财产性权利,使张三娃的财产性权利处于受威胁的状态,张三娃为阻止李二娃的行为对李二娃进行防卫,故张三娃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有人说:“张三娃构成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这个说法究竟对不对?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在本案中,张三娃对于自己向李二娃的挥拳行为,明知会造成李二娃的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便自己脱身逃走,因此张三娃的主观状态为故意而非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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