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发布日期:2015-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只要改变了被占用的农用地的原本用途,即属于“毁坏”农用地。因此,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属于造成农用地“毁坏”。堆放、排放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42条与第346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