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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补偿协议应该和谁签?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张静律师
1、拆迁补偿协议应该和谁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2、拆迁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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