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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张宇琪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1月31日晚10时,张某(男,38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沿济青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突遇前方行车道施工设置障碍,发现警示标志时,车辆已距施工区域只有六、七米左右,怕撞伤施工区域的施工人员,张某紧急左转,轿车撞向中心隔离带后侧翻,造成乘车人孙某受伤,身体多处骨折,张某本人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驾驶车辆不注意观察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认为,当时自己行驶速度正常,没有违章,施工方夜间施工没有在距离施工地点规定的安全距离设置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某问: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不服该怎么办?可否起诉?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起诉,但可以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见,新交通法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认知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使用,但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是被法院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责任的依据。所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要想说服法庭不采纳对自己不利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难度非常大。旧交通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行政复议;新法取消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疑义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部于2007年发布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其中,第十四项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据此,张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该认定书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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