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1991年4月,吴女士与赵先生(城镇户口)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女士将位于昌平区某村某号院的房屋卖给赵先生,购房款为4万元。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村委会说明事由,村委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盖了章。后吴女士协助赵先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新建房屋申请。赵先生将房屋翻盖后一直居住于此,并将全家户口也迁入。
2011年,吴女士起诉赵先生,要求确认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女士称诉争房屋属于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赵先生是城镇户口,不是本村村民。没有权利购买该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但本案中双方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有村委会盖章。房款当时付清,且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新建房屋申请。随后赵先生的户口也迁入,赵先生一家居住于此将近20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所以不宜判决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