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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精讲:法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5-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的作用的特点:

  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

  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①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

  ②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例题·不定项】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

  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

  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1-89)

  A.法的指引作用

  B.法的评价作用

  C.法的预测作用

  D.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本案中,因法律禁止“酒驾”,故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表明其行为受到法律的指引,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没有体现法的评价、预测和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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