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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5-03-26    作者:宋福文律师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
(四)至少两位在场工友书写的证明工伤事故发生经过的证言(手写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工商基本信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即可)。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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