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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情况劝酒需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3-24    作者:110网律师
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临近,我们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这四种责任我们接下来会详细剖析!转载分享给更多人关注,别使劲的劝酒!谢谢正能量!
   一直以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为之列。《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精选】

      案例一:4月28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据调查,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案例二】
      
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但饮酒劝酒喝酒要讲酒风讲酒德,酒德酒风不好就会喝出人命,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呼和浩特市去年判处3起酒后死亡赔偿案。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应邀与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呼和浩特市某饭店喝酒,席间徐、周等人不停地对赵某劝酒。结果,赵某当场喝的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发现猝死在招待所的房间里。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赵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同桌饮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认为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赵某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处徐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2008年6月的一天,田某在某酒店给女儿摆生日酒席。席间,田某的朋友谢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谢某休息。第二天2时许有人发现谢某情况异常,当急救中心医生赶到时谢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谢某的亲属一怒之下将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田某赔偿谢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万元。
  另外一起饮酒过量死亡赔付案是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案,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说:“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发生以下4种情况,酒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张若冰所说的4种情况,一是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二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张若冰说,随着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应当做到敬酒不劝酒。那种认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的事与旁人无关旧观念是错误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之一就是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案例三】
      宁夏青铜峡市最近发生一起引人深思的事情: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掉入水渠中淹死,与其酣饮的5位好友最终为此赔偿刘某家属1.5万元。当地的法律工作者警示,人们豪饮之际切莫过度劝酒,终因未尽到保护、提醒义务最终承担法律责任。 4月29日,私交不错的青铜峡市人陈某、刘某等6人相约在当地一家餐厅吃饭、喝酒。酒后,刘某骑摩托车回家,不慎掉入水渠里溺亡。        刘某的妻子王某认为,陈某等5人与刘某共饮,对此负有责任。陈某等5人却认为刘某之死系因本人不慎所致。后经青铜峡市司法局人民调解,陈某等5人共同赔偿刘某家人1.5万元。
      青铜峡市司法局的法律工作者以案说法称,在不少人眼中,朋友相聚感情深,喝一宿,不劝酒会“冷场”,往往忽视对方身体是否健康,是否适合饮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共同饮酒者应当尽到保护、提醒义务。如因劝酒造成共饮者伤亡,受害者固然有过错,劝酒者也须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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