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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强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发布日期:2015-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该规定确立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不能一味强调强制,而应当与说服教育相结合,通过说服教育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强制实现法律目的。具体有以下要求: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树立教育与强制并举的观念;先教育后强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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