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签合同,劳动者如何救济?
用人单位拒签合同,劳动者如何救济?
文/颜紫君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公司,工资为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起,用人单位一直拖欠陈某工资。2011年1月,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索偿。但是,用人单位在仲裁庭上否认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问题:
1、劳动者应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2、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3、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颜紫君律师说法】
1、陈某应该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陈某可提供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陈某应巧用诉讼技巧,依照法律对用人单位倒置举证责任的规定(法律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花名册、社会保险记录等证据,否则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迫使用人单位的谎言被识破。
2、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陈某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陈某可以获得:
①用人单位所拖欠的工资: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5000×3=15000元;
②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9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9=45000元;
③自2010年10月起,视为用人单位与陈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为什么陈某不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第一,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
第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自用工次月起至满一年,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赔偿。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在本案中,陈某最多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但是,截至提起仲裁时(2011年1月),2009年11~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故陈某只能获得9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应多注意仲裁时效,以免造成损失。
【法律速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六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