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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排污收费制度
发布日期:2015-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下例外: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对排放水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应当限期治理并科以罚款。

(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征收排污费按下列程序进行: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进行核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缴费通知单;排污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向指定的银行缴付。

(三)缴纳排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和责任

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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