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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岳区法院刑庭审理未成年人过失致人死亡案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5-03-17    作者:马家强律师
岱岳区法院刑庭审理未成年人过失致人死亡案判缓刑
原标题:学生宿舍打闹致一死,死者入校仅半月 来源:岱岳区人民法院网
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皆为泰安某职业学院学生,事发时死者入校仅半月有余。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93日晚21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在泰安某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内打闹,之后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此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摔倒。同寝室同学发现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向老师报告,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因为在外力刺激下致胃内容物混有上消化道出血的食物残渣返流堵塞气管腔上端而窒息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农村家庭,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其母亲在其8岁时就已病逝,由父亲和姐姐照顾生活,李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其他违法行为。承办法官多次来到案发学校,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并积极协调被告人家属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一直在原地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庭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法律连接: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在平时生活中,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由于对自己行为的预见能力有限,请不要做危险的行为和游戏,以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张丽  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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