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问题:
桑某是某监狱狱警,某日好友金某告诉桑某自己要去云南旅游,桑某说云南地处边疆很不安全,就将自己配发的枪支借给金某防身用。一周后,金某平安归来将枪支归还给桑某,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根据刑法,应如何认定桑某的行为?( )
A.尚未构成犯罪,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B.已构成犯罪,因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出租,出借的行为,亦构成犯罪
C.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因为桑某不符合非法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条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128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只要有出借或出租行为就构成该罪。
学员问:
问题为桑某不是金某?
老师回复:是的,这里桑某是公务人员,将枪支非法外借,所以对于桑某的行为认定是:已构成犯罪,因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出租,出借的行为,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