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例题·多选题】某上市公司总股份为1.5亿股,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三年内不增资扩股,其后该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是违法的?( )(2008四川-3-72改编)
A.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在一年内回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C.公司监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让
D.任何时候公司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物
E.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时,当事人可依法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职工股权激励,回购股份不超过已公开发行比例的5%,股权激励机制中回购的股份数最多为1.5亿*5%=750万,而1000万已经超出了“750万”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学员问: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但本题当中E项,并非合并\分立情形,而是减资,也可以股权回购吗?
老师回复:选项E表述的意思是: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时,当事人可依法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时,可以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当事人可依法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是并列的两个意思,前提都是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时,不是说减资也可以回购股权,您可以再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