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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要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突出依法治国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经济建设的总体布局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同时,发挥法律在科技进步、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农村发展、财政金融等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调节、规制、保障和促进作用,切实维护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要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法律化,加快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制度,形成全面覆盖社会建设各项事业的法律构架和法治化的运行机制,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确定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方式,将基层运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二、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共同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共同反映着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与社会要求,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不仅强化和提升了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也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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