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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自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5-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自诉案件:

  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果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父亲可代为起诉

  B.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

  C.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诉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最高法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最高法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四、《最高法解释》第270条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学员问:

  强制猥亵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人近亲属代为告诉。可是强制猥亵不是自诉案件呀?任某的父亲不能代为告诉是因为“侮辱”而不是强制猥亵。强制猥亵与自诉案件有什么关系吗?

  老师回复:这里不是强制猥亵,而是侮辱,题干中只是提到了“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所以属于自诉案件中的侮辱案。

  根据刑诉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刑诉解释: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所以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所以选项A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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