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与联系?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与联系?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历史与现实的结合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早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就提出,在抓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需抓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纠正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强调,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要在全国各族人民中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公德教育。各行各业都要重视职业道德教建设,逐步建设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坚决纠正利用职权谋私利的行业不正之风。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中江泽民同志详细阐述了“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这一重大课题。江泽民同志指出,邓小平同志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崇高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落实“以德治国”的重大决策。 江泽民同志从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实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历史与现实的融合: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治国方略的一次质的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的结合,对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法治与德治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思想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补充、相互联系。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兼容并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体现了这些内容。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还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把德和法紧密的结合起来。今天的立法是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一部人类法制史已确凿无疑地告诉我们,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地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这一点来说,统治阶级的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的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法律和道德在调整范围方面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工作程序和技术规定等,道德是不去调整的,而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法律是不去调整的,但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又不是固定不变的。有些问题原来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根据新的情况,法律可能不再过问而交由道德调整;而有些原来由道德调整的问题,由于有新的需要,则可能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再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持。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单靠国家推动和单靠社会力量推动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才最为有效。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赖于具有道德素质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保证立法者和执法者不滥用权利,廉洁奉公,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利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只有人的素质与制度约束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促成廉政、善政。三、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深化与总结 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和发展,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其“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德主刑辅”的思想始于周公的“明德慎罚”,孔子则明确地把德治放在第一位,把法治放在第二位。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的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行先而辅以政刑”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同时历史还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宗教来约束人的内心活动;所谓刽子手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法律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剥削阶级的道德观念的宗教化、神化。剥削阶级用神的力量来宣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宗教即是神治,也即是“德治”。因此,与中国“德主刑辅”历史传统不同的是,西方国家有借助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由政府来推行道德建设。其方法主要有:一是国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机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如日本、法国、新加坡等采取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的机构、部门根据对象与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像美国、加拿大、北欧等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我国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虽然要借鉴中外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和法律居于支配地位的历史,转而由多数人的道德和法律居支配地位,这是质的不同。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们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的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这就在内容上既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亦不同于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辩证统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高度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今已成共识。主要理由是:市场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财产所有权要由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赖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是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又是道德经济,所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需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的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证。而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浓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气氛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就没有团结一致的纪律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的自觉行动,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建设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地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说明,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治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的作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只有牢固树立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才会对精神文明建设常抓不懈;忽视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则势必对精神文明建设掉以轻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思想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两大内容。关于前者,我国已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关于后者,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已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工作已经逐步纳入法律轨道。所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总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辩证统一的,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们执政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经验,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优化制度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