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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的行为有哪些,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03-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徇私枉法的行为有哪些,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什么是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的量刑怎么规定?一、徇私枉法的行为有哪些
 
1、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诉
 
所谓无罪之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把无罪人的人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本不应该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采用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等。
 
2、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
 
所谓有罪之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诸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伪造、隐匿、毁灭有罪之人的犯罪证据、篡改有罪之人的有罪供述、威逼证人改变证词、为即将受到刑事追诉的有罪之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刑罚的行为,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等。
 
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3、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违背事实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以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为根据来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枉法裁判指行为人故意做出违法的判决或裁定,即对于有罪者作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等。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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