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
发布日期:2015-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主权。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C.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A错误。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D选项应该不对吧,应该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