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原则精讲
发布日期:2015-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原则精讲: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这两个法律条文的适用,应当遵循哪一原则?( )

  A.普通法优先原则

  B.实体法优先原则

  C.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D.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原则。显然《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而言是新法,故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普通法?特别法?解释。

  普通法(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