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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03-03    作者:马家强律师
山东泰安市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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