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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3-03    作者:王怀臣律师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物权法实施后,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私法权益,是应当充分肯定和支持的。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不同的私法主体之间,特别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边界并非特别清晰,因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维权纠纷不断出现,对社会稳定、生活安定有较大影响,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对此,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业主和开发商的权利边界作出准确认定,定分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的意义就在于确认:并非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而应当依照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为标准。对开发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的开发商在该小区占有的两栋建筑,依法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规划、建筑施工,并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因而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委托出租及收取租金等行为,既是依法取得权利的依据,也是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没有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争议的房屋提出共有的主张和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基础,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尽管本案历经多年诉讼,几经反复,引起广泛关注,对立情绪较重,但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依法裁判,既解决了纠纷,平息了争议,对引导业主依法维权提供了积极的导向,也为审理此类案例的法律适用发挥了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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