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窝藏、包庇罪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窝藏、包庇罪。
(一)概念: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侧重的是犯罪的人,是指行为人采用一定的方式使公安司法机关难以控制犯罪人的人身。
包庇:侧重的是犯罪的事,是指行为人作假证明,误导公安司法机关,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事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侧重的是犯罪的物,是指行为人采用的一定的方式,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所得赃物及其他收益的性质。
“作假证明包庇”的概念是什么?具体包括哪 些行为?
作假证明是指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
凡向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的信息的行为都可称为“作假证明”。作假证明,在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司法机关向行为人(作假证明人)调查取证的时候,行为人故意提供(或制造)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的信息;二是行为人(多为替人顶罪者)主动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前者可称为被动作假证明,后者可称为主动作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