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双倍工资主张应否获支持
2013年3月初,汪先生入职某酒业集团销售公司半月时,公司通过人力资源部专用邮箱向汪先生发送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该合同就汪先生的工作内容、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合同期限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汪先生提出了具体意见后,公司做了修改,再次发给汪先生,汪先生再次予以回复,意见为“同意”。事后,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汪先生的银行卡汇入基本工资3600元,绩效奖金及提成每月1000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为其缴纳了社保金。2013年10月下旬,汪先生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汪先生认为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早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拒绝了汪先生的要求。汪先生若申请仲裁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系证据之一种。可见,数据电子文本一类的内容与纸质书面材料,只要经查证属实,具有同样的证据效力。《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虽未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则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不仅经过了双方平等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月向汪先生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主要合同义务,汪先生也同样按约定从事酒类销售工作。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虽未签字,但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综上,汪先生若申请仲裁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