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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常见考点之间接占有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5-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常见考点之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典权、地上权、质权、租赁使用权,由典权人、地上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成为间接占有人。

(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但甲还需要使用该自行车,于是与乙订立借用或租赁合同,使乙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例如,出借人(间接占有人)将借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不需要将物取回后再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只要将对于借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即可,这时受让人就继受取得其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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