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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行政诉讼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5-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即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上诉寻求司法救济。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争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于八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

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同,当事人并无审判监督权,因而其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为了完善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授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对案件进行再审。

《行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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