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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宪法资料之宪政的基本特征
发布日期:2015-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宪法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制定过程与内容的合理性,而且体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如果在社会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建设也获得了广泛的基础。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精神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建立有限政府与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虽然建立有限政府与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始终威胁着公民的权利,可能危害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有效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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