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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2-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份,王某与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除按交强险的规定办理赔偿外,负有主要责任的王某应一次性按60%的比例赔偿伤者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其他损失双方互不追究。
  调解书签字生效后三个多月,张某因未获王某赔偿款,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重新判决王某承担4.2万元的赔偿责任。王某到法院应诉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在交警机关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像这种在交警机关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如遭遇不履行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专业律师栗忠明评析指出: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调解协议。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这种对不履行调解书的起诉,是合同不履行纠纷之诉,还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诉?栗律师认为,对该条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应为: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只能是确认履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那么,对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况,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获得赔偿: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栗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具有受偿权利的当事人,是否选择在公安交警机关调解结案,应慎重考虑对方的调解及履约诚意和条件,否则应到法院依法诉讼维权,以免索赔走弯路,利益受损失。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
  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如果损失差距较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缺乏清楚的认识,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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