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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处203万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赠与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5-02-04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年男子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3万元赠与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后该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妻子在取款为其治病时方发现丈夫的上述赠与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前养子和丈夫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前养子返还203万元。今天,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的诉讼主张获得全部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丽雅和被告曹军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7年收养养子曹磊。曹磊成年后因诈骗他人钱财而连累养父母。2007年1月,曹军强、陈丽雅夫妇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曹磊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不久,曹磊因诈骗犯罪案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曹磊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养父子关系不存在了,但曹军强仍对曹磊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不差钱的曹军强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曹磊的银行卡共计203万元。2013年5月底的一天,曹军强突发脑出血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这之后不久,陈丽雅用曹军强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方发现丈夫将卡上的203万元赠与曹磊。陈丽雅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20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磊,便找曹磊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曹磊拒绝。
同年11月28日,陈丽雅向法院申请宣告曹军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经审查,依法宣告曹军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陈丽雅遂将曹磊及丈夫曹军强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曹磊认可分6次收到被告曹军强转来的203万元,并主张这203万元系被告曹军强赠与所得,被告曹军强的赠与行为也是原告陈丽雅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但被告曹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陈丽雅亦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曹磊还辩称,自己系被告曹军强与自己的亲生母亲所生,其相貌及身体相关部位的遗传印记可证实这一点,但由于曹磊未做亲子鉴定,故原告否认曹磊的这一说法。庭审中由于被告曹磊坚决不同意调解,致其与原告的纠纷无法通过调解的手段化解。庭审休庭期间,法官向被告曹磊释明,若能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曹军强存在父子血缘关系,判决结果将会对其有利,但曹磊表示此问题暂不在本案中解决。
  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曹磊接受被告曹军强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陈丽雅和被告曹军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陈丽雅与曹军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故陈丽雅要求曹磊返还其20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曹军强赠与被告曹磊203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曹磊一次性给付原告陈丽雅203万元。(文中曹磊为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不可擅处大额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曹军强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陈丽雅的同意,擅自将与陈丽雅的夫妻共同财产203万元分6次赠与曹磊,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陈丽雅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陈丽雅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曹磊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曹军强将203万元赠与曹磊的行为无效。曹磊辩称,曹磊在接受曹军强赠与时,陈丽雅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陈丽雅亦不认可,故对其该辩称意见,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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