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出卖继承来的共有房屋,如何定性?
关键词:物权法 按份共有
案情简介:
2006年于雷和于强兄弟二人的父亲去世,登记在父亲名下有房产一套,弟弟于强持有一份父亲所留的代书遗嘱,遗嘱中父亲将该处房产留给于强,于雷对弟弟所持的遗嘱提出了质疑。随后为了确认遗嘱的效力问题兄弟二人对簿公堂,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的调解,兄弟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弟弟于强占有父亲所留房屋产权的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由大哥于雷所有。2007年9月的一天,弟弟于强找到哥哥于雷,说前两天已经把父亲遗留的那套房产卖给了邻居刘阿姨的儿子张云峰(知道该房屋是兄弟二人继承的遗产),150万元的房款已经分两次付清。于雷听后非常气愤,他说自己也占房产的一部分比例,没有经过其同意卖房,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第二天就将弟弟和张云峰告上法庭。那么此案中,没有于雷的同意,于强是否有权利出卖该套房产呢,而张云峰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呢?
房产律师专业评析:
在本案中,于雷和于强的法律关系属于共有关系,《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的类型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系争房屋属于兄弟二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弟弟出卖共有的房屋属于处分共有财产,按照物权法九十七条的规定“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弟弟于强占有房产80%的份额远远超过三分之二,因此他是享有处分权的。
张云峰即使知道该房屋是兄弟二人共有,但他是在于强有处分权的情形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于雷无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