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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名称及装潢 侵权茶楼判赔20万
发布日期:2008-07-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新思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原告的“避风塘”茶楼服务构成知名服务,被告在经营茶楼时使用了与原告茶楼相同的名称和近似的店面装潢,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自1998年于上海开设第一家“避风塘”茶楼至今,已在全国10余个省市30余个主要城市发展了百余家加盟店,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原告的加盟店均统一冠以特有名称“避风塘”,并统一使用以绿、白两色为主色调,以双叶标识、手写体“避风塘”和“Be For Time Tea House”字样等组成的招牌为主,配以 “欢乐无限时  畅饮无限量”、“平时价 18元/位”、“24小时营业”和太阳状钟表等文字和图形的特色装潢。上述名称和装潢经原告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与原告的茶楼服务建立起了明确、稳固的联系,成为消费者区别该公司的“避风塘”茶楼服务与市场上其他茶楼服务的重要依据。被告于2006年经沈阳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避风塘公司)授权,在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9号楼开设了一家茶楼,同样使用“避风塘”作为茶楼名称并采用与原告近似的店面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沈阳避风塘公司曾与原告订有《区域特许合同》,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原告的“避风塘”名称、装潢等开设茶楼,但在东新思晟公司与沈阳避风塘公司订立协议时,该《区域特许合同》已经终止,沈阳避风塘公司已不再享有原告赋予的任何权利,故被告与沈阳避风塘公司之间的授权协议不能成为其侵害原告权益的合法理由。被告明知原告与沈阳避风塘公司的合同已经终止,仍凭借沈阳避风塘公司的授权,使用与原告一致的服务名称和近似的店面装潢,导致了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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