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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5-02-01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司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
法[2014]346号    整理编辑:北京谢通祥律师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第二条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第四条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第六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七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第八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九条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
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来说,辩护律师是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事项的内部操作流程作了规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律师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制定了《办法》。
2、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在辩护律师提出有关事项时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包括查询立案信息,提交书面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
3、辩护律师如何查询立案信息?
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的,可以直接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联系。《办法》已经公布了相关审判庭的联系电话。
4、辩护律师如何提交书面材料?
为方便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法》已经公布了相关审判庭的通信地址。
5、辩护律师如何阅卷?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置了律师阅卷室。
6、辩护律师如何向承办法官当面反映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赴京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
7、裁判文书如何送达辩护律师?
案件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北京谢通祥律师简介
 
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两年;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抢劫、杀人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公安部督办三进宫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北京谢通祥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改判经典成功案例:
一、 杨方振抢劫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在黄骅市法院开庭,就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死刑复核。这是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河北省高级法院认定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杀被害人魏某20多刀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经过谢通祥的辩护,2013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刑四复某号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后依法改判。
互联网上搜索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 或者 杨方振 就可以看到该案的相关媒体报道内容。
二、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死采纳了谢通祥律师关于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伤害的结果,不应以温珂的死刑立即执行来偿命的辩护意见,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某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互联网上搜索 温珂踢死警察 或者 温珂故意杀人 就可以看到该案的相关媒体报道内容。
三、累犯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死刑,2010年12月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四、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主犯李菲贩毒成功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跨国走私贩毒案件。该案被北京晚报、光明日报、凤凰资讯、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多数主流媒体报道。
成功结果:李菲把冰毒4459克从广州卖给关辉等10多人,2008年1月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主犯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把李菲从第一主犯降为第三主犯,以认罪态度较好判处主犯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菲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已被执行死刑。
在互联网上搜索 他为跨国毒品大案辩护 就可以看到该案的相关媒体报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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