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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关于财产认定
发布日期:2015-01-27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纠纷】:
李某(男,19726月生)和王某(女,19739月生)199310月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大摆筵席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大,一女李二;李某在有了积蓄后,准备开一家实业公司,由于资金出现缺口便找到父亲,李某父亲把李某叫到身边对李某说“我和你母亲商量后愿意给你10万元支持你的事业,但你别给王某(老婆)说;过几天王某的父母也知道了李某开公司缺钱的事情,于是把王某叫到身边,对王某说:“我和你母亲商量好了,愿意将定期存款6万元积蓄给你们,你给李某说叫他一定要争气,好好做。于是李某将夫妻积蓄和父母们给的钱,再加上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借得60万元借款顺利的开办起了自己的公司。后不仅在当地农村盖起了小洋楼(一直未办理产权),买了自己的私家车,还在城里也买了小区房。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美容师(张某),经常以各种借口不回家。而王某却在老家农村抚育孩子,照顾赡养老人。不久,王某听到了传言,据此和李某大吵大闹,闹得李某无颜在老家农村露面。致夫妻分处两地,各自生活。2010年的一天,李某因家庭的吵闹在开车时精力不集中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落下双截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获得赔偿金70余万元。王某为泄愤,遂带上部分赔偿款10万元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该款已挥霍殆尽。其两个孩子的抚养和对李某的照顾均落在了李某父母的身上。后在李某父母要求村组织和派出所介入后王某方才露面,并同时向李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
1、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认定。
2、李某父母给李某的现金是对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共同赠与的认定。
3、王某父母给王某的现金是对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共同赠与的认定。
4、李某以个人名义借款60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5、李某获得的70万赔偿款应当如何认定。
6、王某携款10元出走是否构成侵占的认定。
7、王某作为李某的抚养辅助人、其离家出走是否构成遗弃。
8、李某是否应当对“过错”承担责任的认定。
9、对农村房屋的离婚分配的认定。
结果:李某和王某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李某父母对李某的赠与认定为是对李某个人的赠与;
王某父母对王某的赠与认定为是对王某夫妻共同赠与。
李某借款60万元用于家庭企业投资,其家庭收入、消费均来源于该投资所得,故对该60万借款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负债。
李某因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款70万元应当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
王某对李某的赔偿款10万元,责令王某退还或在夫妻分割财产时折抵。
鉴于王某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农村修建的房屋,由于未取的所有权证,本院暂不判决所有权归属,由王某暂时使用。
本案代理人接受李某委托后,先就王某“失踪”的情况向村委会作了说明,并要求村委会以书面形式临时指定李某的父母为李某和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负责其生活起居;同时以遗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侵占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后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王某也迫于诉讼压力终于出面回家,暂时履行起了其应有之法定义务。后王某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退、赔了李某的赔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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