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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之问题
发布日期:2015-01-23    作者:陈超明律师


    举例说明: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
    解决方案:
    披露地方性法规。
    披露信息:
    经核查,依据有限公司设立时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十万元。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但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试点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127)文件第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因此,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虽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司法》规定,但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出资真实,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挂牌转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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