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信访复核意见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
一、案件回放
周某诉称,其所在的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其对曾居住过的一处公房的优先购买权。后其向县人民政府投诉,县人民政府以其自愿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为由通知驳回了其信访请求。周某不服县人民政府信访审查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政府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县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意见是正确的,遂维持了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周某仍不服上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向黄冈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
二、处理意见
黄冈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信访答复意见的行为性质,本案中,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是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周某的申请、依照《信访条例》对周某申请复核事项作出的复核意见,该意见对信访人周某不具有强制力,对周某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周某不服上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意见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周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三、法官点评
黄冈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刘小成认为,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直接决定案件能否进入法院行政诉讼的渠道,对整个行政案件的审判起着先导作用,如何做好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准确把握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是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通过条文对受案范围进行了肯定和否定列举式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类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即(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四项排除事项。即对于(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四项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法的范围。同时,为了增强操作性,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四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归纳起来有下列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六)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七)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八)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九)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十)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十一)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十三)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十四)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五)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六)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对于上述所讲的案件而言,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周某的信访复核意见对周某的实体权利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周某没有产生强制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