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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电线杆致身亡供电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5-01-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回放:
2011年2月8日,苏某驾驶摩托车在石宋线行驶至董官房路段处,撞到路边的10KV石13宋巷线主干线78号电线杆上,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家属诉至武穴法院,提出武穴市供电公司对苏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请求。
经查明,78号电线杆系武穴供电公司在1980年架设,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属于该公司。该电线杆架设时道路路面为农村机耕土路,电线杆紧临机耕土路旁的边沟处,2008年宋巷村在原机耕土路的路基上修建成水泥路。修建后的水泥路面宽347厘米,78号电线杆位于水泥路东侧,距水泥路东侧边沿水平距离最远点86厘米,最近点56厘米。
一审认为,死者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摩托车时,有安全驾驶及注意义务,而苏某因疏忽大意误撞电线杆受伤后死亡,自己存在重大过错,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苏某负主要责任。武穴供电公司架设电线杆的行为违反了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的规定,存在违法过错,因而对苏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武穴供电公司赔偿苏某家属68569.10元。
武穴供电公司不服判决称,电力设施安装在先,通村公路水泥路面铺设在后,78号电线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安装标准是电线杆外缘至路基边缘的距离为0.5米),供电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死者苏某严重违反道交法中“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的规定,撞到电线杆上,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负,与供电公司无关。二审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及其他有碍通行的设施,公路因社会发展需求修建后相对位移于路面的电杆必须及时移开。武穴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电杆的产权和管理单位,知道也应该知道涉案电杆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即使不知也不能就此推脱责任,因为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关注、察知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相对变化状况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涉案电线杆仅离水泥路面0.56米,而并非离路基边缘0.56米。而苏某没有尽到安全驾驶和注意义务,撞上路边电线杆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故武穴供电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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