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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时主体错误人民法院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1-18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为某工地的农民工,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不治身亡,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的可视同工伤。但刘某去世后,其儿子因在外地没有依法向单位主张其父亲工亡的各项赔偿,单位也不承认刘某为该单位农民工。刘某同胞哥哥的儿子即刘某的侄子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赔偿,当地劳动仲裁委依法确认了刘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然而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过程中却存在实体处理正确但程序不当的错误,仲裁委依据各项证据确认了刘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但裁决书中的申请人却写成了刘某的侄子,在没有刘某儿子授权的情况下,刘某侄子以自己的名义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确实于法无据,单位便因此向法院起诉,以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刘某侄子的请求。
二、处理结果
法院受里本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8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起诉,原仲裁不发生效力。
三、结案后的思考
本案被驳回后,又将进入漫长的确认之诉的仲裁程序,然而如果联系不上刘某的儿子,刘某的工亡有可能面临无人申诉的尴尬。对于那种在外务工,一时找不到亲人的工亡者,更是一种无情的法律伤害。
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接受仲裁前置的约束,一个案子从仲裁结束到法院起诉,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有的甚至达到一年之久,然而,本案中,刘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确实真实存在的,仅仅因为主体不适格便将仲裁的裁决宣布无效在此案中确实与司法高效、为民精神不相符,因为本案仅仅是为了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后才能去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之后还要经仲裁处理,真正的赔偿要在以后才会发生,法院完全可以对劳动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这本身就是个事实,如果刘某的侄子在之后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依旧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院可直接不予受理,因为其没有诉权,必须以刘某儿子的名义参加,这样既可以保证司法的高效,又可以避免赔偿费用被刘某侄子获得的尴尬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主体是否适格,法院不必要审查,任何人都有权利代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而对于请求赔偿的形成之诉法院应该严格审查主体是否适格,对于主体不适格的起诉,又没有适格的主体,一律向民政部门提司法建议,由民政部门代为行使诉权,代为保管赔偿费用,待到真正适格的人出现后,将赔偿款转交权利人,扣除相应费用。这样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进而更加高效的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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