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 机关 | 诉讼 阶段 | 法律 条款 | 主要内容 |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 |||
检察公安 | 侦查 | 117 |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 |||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
公安 | 拘留 | 89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
检察 | 165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 |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 |||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 |||
检察 | 审查 批捕 | 89 |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规则316、329、343条 |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
公安 检察 | 侦查 | 154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
156 |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 ||
157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 ||
162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 ||
审查起诉期限 | |||
检察 | 审查起诉 | 169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
171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一审审理期限 | |||
一审 法院 | 公诉 案件 | 202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自诉 案件 | 206 |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
简易 程序 | 214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 |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
二审审理期限 | |||
二审法院 | 二审 | 232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
检察机关 | 二审 | 规则470条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再审办案期限 | |||
再审法院 | 再审 | 247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 |||
公安机关 | 侦查 | 158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169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171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法院 | 审判 | 202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法院 | 重审 | 230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没收程序期限 | |||
公安机关 | 没收程序 | 280 |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 |||
检察机关 | 规则529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
规则530 |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 ||
法院 | 没收程序 | 281 |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
解释521 |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 ||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 | |||
公安 | 侦查 | 147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法院 | 审判 | 198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200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 ||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 |||
224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