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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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名称 |
法定期限 |
注意事项 |
依据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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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立 案 |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受案期限 |
立即接受 |
1.制作笔录。2.制作受案登记表。3.出具受案回执。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 |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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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通知控告人的期限 |
3日 |
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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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 |
3日 |
1.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2.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7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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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名称 |
法定期限 |
注意事项 |
依据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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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期 限 |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的时间 |
12小时/24小时 |
1.从执行后开始计算。2.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194、195条 |
1.口头传唤的,不用审批;2.书面传唤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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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时间 |
12小时/24小时 |
1.从执行后开始计算。2.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
《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7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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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 |
12个月 |
从决定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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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 |
3日 |
从决定后开始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3、94条 |
1.不足五万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2.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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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 |
6个月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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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期限 |
24小时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2.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送至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3.异地执行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将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羁押。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2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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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
24小时 |
1.从执行后开始计算。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有碍侦查的不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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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 |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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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 |
3日/7日/30日 |
1.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2.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3.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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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期限 |
24小时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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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后进行讯问的时间 |
24小时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84、92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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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外办的时间 |
48小时 |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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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名称 |
法定期限 |
注意事项 |
依据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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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措 施 期 限 |
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 |
6个月 |
1.从冻结之日起计算.2.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每次续冻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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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的期限 |
2年 |
1.从冻结之日起计算。2.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每次续冻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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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无关的已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解除的期限 |
3日 |
从查清之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8、238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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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名称 |
法定期限 |
注意事项 |
依据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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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羁 押 期 限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
不得超过2个月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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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可延长的期限 |
1个月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 |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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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期限 |
无具体时限 |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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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的期限 |
2个月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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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54条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延长的期限 |
2个月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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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
依照刑诉法第154条重新计算 |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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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羁押期限 |
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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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的时间 |
期限届满7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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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145、14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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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名称 |
法定期限 |
注意事项 |
依据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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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请 许 可 律 师 会 见 期 限 |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 |
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
告知的情形有记录在案 |
《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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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期限 |
24小时 |
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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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期限 |
3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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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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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 |
3日内 |
从收到申请次日后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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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期限 |
48小时 |
从接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 |
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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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名称 |
法定期限 |
注意事项 |
依据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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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议 复 核 期 限 |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
5日内 |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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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
7日内 |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3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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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送达控告人的时间 |
7日内 |
从作出决定后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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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复议的时间 |
7日内 |
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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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通知检察院的时间 |
7日内 |
从收到检察院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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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时间 |
15日内 |
从收到检察院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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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名称 |
法定期限 |
注意事项 |
依据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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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捕 和 审 查 起 诉 期 限 |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决定的期限 |
7日内 |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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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
1个月内 |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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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的期限 |
半个月内 |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以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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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补侦查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
1个月内 |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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