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该不该赔?
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但现实中我们会遇到一种特殊情况:当受害人是已退休人员时,是否应当支付误工费?当退休人员又被其他单位聘请的情况下,其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实践中有着两种相反的观点,主张不应当支付的人认为:退休人员享有退休金,即使误工也没有影响其收入,退休人员既然已经退休也不应再参加工作获取报酬,因此不应支付其误工费。主张应当支付的人则认为:退休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退休人员还能劳动,无论其是在家庭中劳动还是继续从事社会工作,都是在继续创造价值,当其人身受到损害时就会影响其创造价值,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退休制度是国家考虑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为保护劳动者而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等问题的考虑,但法律并不禁止退休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继续参加社会劳动,从某种意义上说退休只是国家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许多劳动者在退休后确实也在继续创造价值,如果其人身受到损害,必然会影响其创造相应的价值,其受到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不能否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解释》并没有将退休人员排除在误工费的给付范围之外,所以我们认为当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时,只要其确实还具备劳动能力,其便有权主张误工损失。(博主原创,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