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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发布日期:2015-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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