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基本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发布日期:2015-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应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是国家声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
2.国家政策也是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也是非正式渊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习惯,除非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我国不认可判例、学说为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