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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谁的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5-01-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判定标准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大原则,相关法律对此做了如下具体规定: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随父方生活。
二、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判定标准
    关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此外,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判定标准
    法律对离婚时抚养权做出了规定,以后是否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变更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是因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子女再随其继续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无人照料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变更抚养权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变更,或者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讼。
    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父母离婚,仍应当抚养子女,“抚养权”不可放弃。除非父母均无法尽到抚养义务,如均犯罪导致被监禁等,才可由其他亲属等对孩子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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